合作背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了响应国家环保要求,积极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从机动车排放污染源头抓起,联合自治区辖区6个市级环保执法单位,进行全区域环保监测抽查。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项目介绍
本项目所需采购的是便携式尾气检测系统,要求设备具备单人便携使用功能。设备要满足路检执法人员通过手提或背负等方式实现便携移动,设备应自带工作电源,不受使用场所限制。
项目将在入户检查、路检路查、机构督察等场景下为环保执法人员提供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的工具支撑,便于快速、精准、便捷的获取检测结果、录入和上报检查结果,提升现场执法效能。
宁夏自治区辖区共有6个环保执法单位。为了提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要定期检验初检超标车辆较多的用车大户和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长途客运、旅游等单位的入户检查,督促用车大户建立柴油货车添加尿素和油品的台帐。对排放超标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立即对其采取相应措施。